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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葛玉梅诉被告杨爱军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09-18 14:4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3695

杨爱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玉梅诉被告杨爱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5018)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葛玉梅与被告杨爱军离婚。二、女儿杨乐随被告杨爱军生活,从2016101日起至女儿独立生活止,原告葛玉梅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750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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