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18 14:4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3883号
马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与被告马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51977****0214)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马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透支本金71880.87元、以及计算至2016年9月13的利息20494.51元及滞纳金6845.12元,并承担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及滞纳金(透支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申请表确定的计息方式及收费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许艳,联系电话:0519-871165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