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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殷孝俊诉被告钱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09-22 14:4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3323

钱忠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殷孝俊诉被告钱忠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221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钱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孝俊支付劳务费29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8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4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0元,由被告钱忠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2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雪娇,联系电话:0519-8703562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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