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3 16:0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2713号
杨庆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严建华诉被告杨庆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0****5418)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杨庆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严建华支付劳务费5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庆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雷波,联系电话:0519-8703520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