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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洪剑卫诉被告周娟、梅千、施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09-28 14:5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3511

周娟、梅千:

本院受理的原告洪剑卫诉被告周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0826)、梅千(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721X)、施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娟、梅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洪剑卫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本金,自20159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洪剑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420元,由被告周娟、梅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0321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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