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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俊敏诉被告吴建强、周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09-27 16:0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4125

吴建强、周玉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敏诉被告吴建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3****7817)、周玉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5****782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建强、周玉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俊敏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承担以120000元为本金,自20153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6元,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36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张志伟,联系电话:0519-8703218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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