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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南平诉被告李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09-27 16:0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2426

李祖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南平诉被告李祖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0****761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祖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南平支付货款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袁群超,联系电话:0519-87037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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