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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陆莉菊诉被告杨礼光、陈洪梅、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09-27 14:2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1830

杨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陆莉菊诉被告杨礼光、陈洪梅、杨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2****58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陆莉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按月息2分,自201534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杨礼光、陈洪梅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2元,由被告杨礼光、陈洪梅、杨勇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陈伟,联系电话:0519-8711692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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