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7 14:2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2063号
蒋永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东诉被告蒋永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8****08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蒋永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王晓东茶叶欠款1785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785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自2016年4月1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元,由被告蒋永良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陈伟,联系电话:0519-8711692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