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7 14:2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1742号
胡进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溧城张建兴五金经营部诉被告胡进月(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3****60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胡进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溧城张建新五金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8194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6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管敏,联系电话:0519-8703511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