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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溧城张建兴五金经营部诉被告胡进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09-27 14:2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1742

胡进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溧城张建兴五金经营部诉被告胡进月(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3****60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1742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胡进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溧城张建新五金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8194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3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6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管敏,联系电话:0519-8703511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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