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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冬新、汪小凤、虞浩辉、许炳龙、溧阳市林达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威纳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09-26 15:2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3461

虞浩辉、许炳龙、溧阳市林达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威纳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冬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7659)、汪小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0****7622)、虞浩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6****7616)、许炳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2****7011)、溧阳市林达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威纳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冬新、汪小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期内利息455000元,合计5455000元,并支付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10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许炳龙、溧阳市林达机械有限公司、虞浩辉、江苏威纳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冬新、汪小凤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4985元,由六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985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袁群超,联系电话:0519-87037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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