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6 14:4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2351号
王轲:
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国栋诉被告王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6****04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陶国栋借款本金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0321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