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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肃伟诉被告黄菲、王阿生、王欣,第三人溧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09-29 15:4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3207

黄菲: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肃伟诉被告黄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0021)、王阿生、王欣,第三人溧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阿生、王欣、黄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坐落于溧阳市燕阳嘉苑142单元1302室房屋的产权登记至己方名下,初始登记费用由被告王阿生、王欣、黄菲负担;二、被告王阿生、王欣、黄菲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黄肃伟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黄肃伟名下的手续,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原告黄肃伟负担。原告黄肃伟于过户时向被告王阿生、王欣、黄菲付清储藏室余款10000元;三、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第三人溧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协助、配合;四驳回原告黄肃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由原告黄肃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雪娇,联系电话:0519-8703562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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