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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吴群伟诉被告王华、王佳、宋世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09-29 15:5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2835

贾仁平、狄洪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群伟诉被告王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0431)、王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0421)、宋世运(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41977****06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华、王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群伟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27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宋世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宋世运承担保证责任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后,有权向被告王华、王佳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华、王佳、宋世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0321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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