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9 15:5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3747号
贾仁平、狄洪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润斌诉被告贾仁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0****6895)、狄洪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8****32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贾仁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夏润斌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为本金,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1200元。二、被告狄洪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狄洪明承担保证责任归还上述借款后,有权向被告贾仁平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9元,由被告贾仁平、狄洪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19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0321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