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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明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10-08 15:1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4103

宋明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明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0****081X)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苏0481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宋明军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发布的标题为《江苏溧阳城建集团出借资质收取天价管理费》的网帖。二、被告宋明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逾期未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的,本院将在征求原告意见后自行决定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时间和方式,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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