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09 14:2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1294号
金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青峰诉被告金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68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赵青峰借款本金7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金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0321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