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09 14:5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3892号
朱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与被告朱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3425)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朱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透支本金37499.97元,计算至2016年9月26日的利息14908.63元及滞纳金2148.99元,并承担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及滞纳金(透支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申请表确定的计息方式及收费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俊华,联系电话:0519-8703592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