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09 15:0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2612号之一
史淑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狄彬彬、史淑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2228)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狄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1964.51元;承担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29万元,按月利率14.6313‰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史淑芬对被告狄彬彬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史淑芬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狄彬彬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1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小璟。联系电话:0519-8703591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