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0 15:5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3846号
费建萍:
原告史乐与被告费建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0458)离婚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史乐要求与被告费建萍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240元,由原告史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安彪,联系电话:0519-8703582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