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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英华诉被告彭富生、彭火金、彭梅英、彭舰莹、彭全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10-10 15:5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3609

彭全生:

原告彭英华诉被告彭富生、彭火金、彭梅英、彭舰莹、彭全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0****0415)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继承人彭水松、周根凤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城南乡花园夏林村房屋一层两间(37.9平方米)房屋(编号0345576)中的东面一间属于原告彭英华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被告彭全生承担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安彪,联系电话:0519-8703582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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