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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开元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平、吴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10-10 16:5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2601

房平、吴国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开元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7037)、吴国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1****702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房平、吴国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溧阳市开元典当有限公司当金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综合费(自201549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房平、吴国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开元典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原告溧阳市开元典当有限公司有权以房平、吴国红所有的坐落在溧阳市景鸿花园273-2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56899、土地使用权证:0451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溧阳市开元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原告已预交),由房平、吴国红负担在支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03591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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