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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濑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10-11 13:5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4933

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濑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市濑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6446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11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承担律师费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236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福根,联系电话:0519-8703592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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