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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义诉被告黄勇江、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10-11 16:4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2642

黄勇江、张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义诉被告黄勇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4****6816)、张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8****742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黄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义借款人民币102000元;二、被告张娟对第一项判决内容中的80000元与被告黄勇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其中1835元由被告黄勇江、张娟负担,其中505元由被告黄勇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雪娇,联系电话:0519-8703562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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