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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万伟新诉被告岑勇、曹伟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10-12 16:3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1930

岑勇、曹伟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万伟新诉被告岑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0416)、曹伟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304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岑勇、曹伟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万伟新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9788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6270元,由原告负担46元,被告岑勇、曹伟群负担622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金震,联系电话:0519-8703590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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