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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强志峰、陈复新、王红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10-18 16:3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3714

强志峰陈复新王红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与被告强志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4****6212陈复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56****2233王红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76****582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强志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元及截止到2016420日的利息79831.2元。承担自20164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本金290000元,按月利率13.95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19900元。二、被告陈复新、王红香对被告强志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6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许艳,联系电话:0519-871165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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