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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夏新伟诉被告马鹰、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10-20 14:1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3734

马鹰、金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新伟诉被告马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51977****0214)、金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68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马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夏新伟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51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金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金波归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马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03591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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