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庭君、徐首清、程丽华、陈光军、王丽丽、杨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10-20 15:3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2961号之一

李庭君、徐首清、程丽华、陈光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庭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9****3016)、徐首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81****9160)、程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3022)、陈光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9****3011)、王丽丽、杨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庭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承担自201410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30万元,按月利率13.5‰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徐首清、程丽华、陈光军、王丽丽、杨敏对被告李庭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首清、程丽华、陈光军、王丽丽、杨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庭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9元,由六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小璟,联系电话:0519-8703591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