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4 14:1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3803号
彭国际: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铁建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国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0****043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彭国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市铁建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95元,并承担自2014年6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709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园圆,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