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4 14:1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245号
管秀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倪和平与被告管秀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6441)离婚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倪和平与被告管秀凤的婚姻关系;二、孩子倪铭由原告倪和平直接抚养,并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依法享有探视权,原告应与协助。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和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安彪,联系电话:0519-8703592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