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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凃忠平、张于菁、胡贵、凃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2-06 16:3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5138

张于菁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凃忠平、张于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73****342X)、胡贵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忠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0000元、贷款期内利息30037.5元、展期内利息121837.5元,承担律师费86416元,合计1738291元,并支付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3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12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张于菁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忠平追偿。三、若被告忠平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忠平、张于菁、胡贵、涂玉娟设定抵押的溧阳市上兴镇港口路108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5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6277元,由四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17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袁群超,联系电话:0519-87037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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