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9 16:5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5968号
汤立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乃蓉诉被告汤立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113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汤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乃蓉归还借款531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531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5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乃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28元,由被告汤立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8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雪娇,联系电话:0519-8703562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