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20 16:3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983号
陈德清、吴海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诉被告陈德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2031)、吴海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004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69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海霞、陈德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透支本金139025.62元、计算至2016年8月27日的利息利息16822.25元及滞纳金4236.32元,并承担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确定的计息方式及收费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2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许艳,联系电话:0519-870337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