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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建平诉被告史强文、黄军、富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1-20 16:4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5885

史强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平诉被告史强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2****0017)、黄军、富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58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史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建平支付代偿金30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其中50万元本金,自20164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另250万元本金,自20167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如被告史强文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则被告黄军及被告富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自对被告史强文不能清偿债务的1/3向原告李建平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史强文负担。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史强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雪娇,联系电话:0519-8703562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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