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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诉被告彭亮、熊彬峰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1-23 15:1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406号

彭亮、熊彬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诉被告彭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5559)、熊彬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5417)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熊彬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支付代偿款7188.3元,并承担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代偿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代偿款7188.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彭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支付代偿款16772.7元,并承担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代偿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代偿款16772.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由熊彬峰负担121元,彭亮负担282元,原告负担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2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宗金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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