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4 14:1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4965号
周建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峻扣诉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建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1****771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张峻扣的劳务工资13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3070,由被告周建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金震,联系电话:0519-8703590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