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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戴修国诉被告李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29 15:0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369号

李庭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戴修国诉被告李庭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373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庭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戴修国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李庭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潘豪彦,联系电话:0519-87166508,联系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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