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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吕正华诉被告何保生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2-23 11:1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7111

何保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正华诉被告何保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7****5212)离婚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1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吕正华与被告何保生离婚。二、儿子何宇豪随原告吕正华生活,由原告抚育至独立生活。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750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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