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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蒋科峰诉被告张翔、阮倩、张金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2-17 14:0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7814

张翔、阮倩、张金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科峰诉被告张翔(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0618)、阮倩(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0629)、张金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4****0616)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8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翔、阮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科峰归还借款250000元。二、被告张金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蒋科峰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7520元,由原告负担806元,三被告负担671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园圆,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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