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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方善斌诉被告孙建龙、闵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24 16:4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7937号之一

孙建龙、闵媚:

本院受理了原告方善斌诉被告孙建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6****0012)、闵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6****222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9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孙建龙、闵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善斌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自20161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982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福根,联系电话:0519-8703375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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