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诉被告霍建飞、钱彦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30 16:1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8049

霍建飞、钱彦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诉被告霍建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6****1419)、钱彦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222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80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霍建飞、钱彦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81581.25元,利息13980.09元(计算至2016104日),并承担自2016105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81581.25元,按年利率6.237%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16427元。二、原告有权对被告霍建飞、钱彦颖抵押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嘉丰新城二区5幢一号门502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0元,诉讼保全费2220元,合计82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程法官,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