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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建芳、刘珍娣、陈峰、丁永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28 16:2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7702

宋建芳、刘珍娣、陈峰: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建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3****3613)、刘珍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7****3623)、陈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0****4239)、丁永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宋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107520元;并支付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211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溧阳市华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61元,由被告李志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661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程法官,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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