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立军诉被告谈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23 14:5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6997

谈震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立军诉被告谈震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34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69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谈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立军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谈震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朱陟峰,联系电话:0519-8716650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