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7 14:1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9158号
陈阿洪、杨敏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菊萍诉被告陈阿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3****1213)、杨敏莉(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544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91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阿洪结欠原告葛菊萍人民币40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葛菊萍对被告杨敏莉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阿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克俭,联系电话:0519-8703312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