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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溧城南渡人家家常菜馆与被告邹保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22 16:1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7780

 

邹保昌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溧城南渡人家家常菜馆与被告邹保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6****7815)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7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邹保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溧阳市溧城镇南渡人家家常菜馆支付11650元及利息(以11650元为基数,自201681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元,由被告邹保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薛凯,联系电话:0519-870375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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