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9 14:4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502号
朱国华:
原告高寒月诉被告朱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9****62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苏0481民初6502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苏0481民初65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朱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高寒月借款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上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朱国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向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陈伟,联系电话:0519-8711692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