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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远振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溧阳市大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裁定公告

2017-03-28 15:2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5924号之一

溧阳市大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远振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溧阳市大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592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福根,联系电话:0519-8703375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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