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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国琴诉被告张家好、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21 14:0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0481民初355

张家好: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琴诉被告张家好(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5****3133)、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长安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国琴赔偿款19138元。二、被告张家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国琴赔偿款200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长安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负担149元,被告张家好负担1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春伟,联系电话:0519-8716650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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