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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金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百方科贸有限公司、马兰琴、李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06 16:2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7349

溧阳市百方科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金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百方科贸有限公司、马兰琴、李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3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溧阳市百方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溧阳市金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884186二、被告马兰琴、李兆明对被告溧阳市百方科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兰琴、李兆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溧阳市百方科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0元,其中534元由原告溧阳市金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2486元由被告溧阳市百方科贸有限公司、马兰琴、李兆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园圆,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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