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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凯骏诉被告朱靖宇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8-17 09:1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3011-2

朱靖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凯骏诉被告朱靖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5****2216)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朱靖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朱凯骏自20117月至201612月的生活费人民币42000元(已扣除被告已支付的生活费24000元);二、被告朱靖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朱凯骏自20117月至201612月期间的学习费人民币10390元;三、驳回原告朱凯骏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80元,由被告朱靖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兰,联系电话:0519-8703591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和家事综合审判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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